RUMORED BUZZ ON 雙重佣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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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不明白,為何同是付出汗水,保險界就鼓勵「取之有道」?同樣是「君子愛財」的地產代理界,卻出現橘逾淮而為枳,不受任何法例保障呢?政府對於業界「佣金回贈」的取態如此不同,這又是哪碼子的邏輯呢?

「有汗出,有糧出」本來是職場的第一原則,但原來在地產代理界,這個「細個阿媽教落」的道理,並不是常識。

地產代理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,如要修改其中的條款(例如取消原先的獨家代理協議),或取消委託,必須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(即地產代理公司)的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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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樓市交投氣氛一向熱烘烘,每年都有不同發展商推出新盤,除了新樓盤矚目,二手樓盤都持續吸引上車客及各類買家注目。而買樓置業可謂每個香港人的人生大事,從儲夠首期、物色心水樓盤、申請按揭,過程繁複,特別是對於首次買樓人士,要計算負擔能力之餘,亦要熟讀流程與文件,定必面對不少心理壓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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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  我是一名營業員,如果被地產代理公司僱用或我想離職後不再從事地產代理工作,我要通知監管局嗎?抑或是由僱用本人的地產代理公司通知?

如果某客戶委託了某地產代理公司為獨家代理推銷其住宅物業,但最後該客戶將物業直接售予其鄰居,該客戶是否須要繳付佣金給該地產代理公司?

除了單位內在之外,買家應該檢查隔離鄰舍門口,走廊,後樓梯等等公家地方。這些反映管理公司管理能力並非常影響住戶生活質素。

早前地產代理監管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由,向地產代理持牌人發出指引,倘若代理承諾給予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任何形式的優惠,須以書面形式向準買家作出,及具體列明優惠條款及形式,並按條款兌現承諾。換言之,地監局變相認為佣金回贈應合法化,甚至或多或少鼓勵代理進行相關做法,將佣金回贈予客人,以贏取更多訂單。

這種方法不一定有效。如果睇樓前的溝通一直是客戶自己做,簽睇樓紙的時候,突然變成其他人,代理人識破了破綻,有機會請客戶自己,甚至同行的所有人簽字。

「睇樓紙」含意係譬如今日客人跟經紀A去睇太古城某單位而簽了這份睇樓紙,如果在這三個月有效期內客人(不論是否透過代理)與太古城某單位的賣方訂立買賣協議,買方須向代理(經紀A)支付列明佣金。換句話說,就算你和心儀單位的業主有私下交情想私下買賣,如果經紀已經帶你睇過樓,你都一樣要俾佣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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